释义 |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属于违法行为。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为,高空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空作业不佩带安全带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工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人工作中摔下,作为承包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工人可以要求其赔偿;因为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没系安全带,导致坠落造成轻微伤,显然自己没做好安全措施,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工人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