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