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依约交付了货物,在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时遭到买方拒绝,在买卖双方对先付款还是先开发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方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以,作为买方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在买卖合同对先付款还是先开发票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方不得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一、拖欠货款的损失需要赔偿吗 拖欠货款的损失需要赔偿。延迟付款时,买方不仅要继续支付价款,还要负责支付延迟利息,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相关的规定,还款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当然,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于权利,因此,货款本息受法律保护。 二、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破产法中规定的一项特殊的取回权。一般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如果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的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不问原定清偿期限是否已到,因为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可能再获得全部货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