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什么 |
释义 | 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什么 公益性岗位是为解决特殊人群就业问题,由政府财政进行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之所以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为避免公益性岗位成为部分人员的长期工作岗位,不利于安排其他需要照顾的就业困难群体;而不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则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用人单位接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从而缓解困难人员的就业难度。 公益性岗位怎么申请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以失业下岗人员、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为主。 一.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条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3)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4)夫妻双失业(下岗)人员; (5)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烈属、退伍军人; (6)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7)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市政府根据就业工作需要确定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该内容由 毕日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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