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集中制原则,简要地说,就是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两者相辅相成、内在统一、不可分割。 国家机构的职责有: 1、国家元首——国家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2、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5、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6、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7、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国家权力机关的六个有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化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