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及须知 |
释义 | 一申领失业待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 行缴费义务满1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的。 二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分别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不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现为20元)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内逐月计算。 2、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月份前后合并计算。已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年限予以扣除。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指符合规定的病种目录的疾病,但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所致疾病)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可个人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一次性补贴。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丧葬费(标准为3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费(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或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签领失业保险金的,按已重新就业处理。 四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须知 1、失业人员发生符合失业保险范围内的失业时,在离开单位或劳动争议结案后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失业证》。 2、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30日内,由单位携《失业证》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获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后,携以下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 (1)《失业证》; (2)《职工失业通知书》、《失业职工履历表》; (3)《失业人员领取经济补偿表》; (4)个人档案; (5)投保手册; (6)《身份证》复印件; (7)一寸相片(近照)二张。 3、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办理转移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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