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是否能实施行政 |
释义 |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有超过复议和诉讼期限,法院才能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对于违法建筑物等,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且不拆除,行政机关才能强制拆除。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供相关材料,法院应在五日内受理。对于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行政机关可在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就是说行政决定一经作出,相对人就应当按照决定要求的期限履行,即使对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都不停止执行。 但是,和行政机关自己直接实施强制执行不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有超过复议和诉讼期限,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此外,本法对于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了特殊规定,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结语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常也不会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只有在超过复议和诉讼期限后,行政机关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拆除,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并在五日内由人民法院受理。若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