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续教育专项扣除是取得证书后申报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以下资料: 1、继续教育证明:包括学校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名表、培训材料或课程表等; 2、支付凭证:包括发票、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 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和印花税完税证明。 综上所述,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之一。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