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举措。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章》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章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章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章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章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章》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对违反规章的个人,罚款标准: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每一名童工,处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每一名童工,处以罚款300~600元。 (三)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处以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介绍职业,每介绍一名童工,处以罚款600~1200元。 对违反规章的单位,罚款标准: (一)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章》的相关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具体的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每名童工,处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具假证明处以,罚款1500~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