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海乱丢垃圾的个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乱扔垃圾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第五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