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释义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主体要件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之便,将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规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一、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什么样的情况下被视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要件有: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害的客体为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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