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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包括:违法所得数额、次数和明示、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人数。若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则可被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
    法律分析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已经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犯罪行为,其既遂处罚标准为5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罚金标准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结语
    未公开信息交易已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情况,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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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22: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