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罚构成及其量刑标准 |
释义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根据犯罪情节,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包括成交额、保证金、获利或损失金额等。监视居住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需侦查犯罪行为、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责任关系等事实。该罪主要适用于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涉案金额达30万元以上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分析 一、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量刑?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需要根据犯罪情节量刑,依照《刑法》第180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公安机关需要侦查事实有哪些?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行为是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定罪量刑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非常特殊,一般只有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或者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非法获利达30万元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 结语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根据犯罪情节确定。根据刑法第180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犯罪行为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立案标准包括交易金额、占用保证金、获利或避免损失金额等。涉嫌犯罪的人可适用监视居住,如患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等。公安机关需要侦查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实施细节、犯罪嫌疑人身份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涉及非法获利达30万元以上的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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