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可按级别和地域来确定: 1、一般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 2、但是案件经过复议的,则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