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常所说的任免,是指任职和免职。与选举产生或解除干部职务相对而言,任免是由上一级部门对下一级部门的人员职务由上而下的一种产生或解除的办法,选举则是由下而上的。职务任免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某人担任某项职务或免去某人所担任某项职务的行为。任免包括:一是对“两院”法定人员的任免。 二是对人大专门机构人员的提名通过。三是对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人员的任免。四是任命人民陪审员。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三十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