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传唤到案时能否构成自首 |
释义 | 对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传唤前不是强制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一、不主动自首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是对罪犯的一种宽大处理政策。如果不主动自首,而是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捕,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则是不悔罪的表现,会影响法官对于罪犯危险性的考量,间接影响到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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