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交通队责任认定书、赔偿凭证,修理发票,药费单据明细,住院明细票据,住院病历首页一套,诊断证明,处方报告、误工证明,护理证明,交通费票据,工资完税证明,保险单正本和复印件,肇事人和伤者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和体检回执复印件,交残值单,对方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