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撤销权有哪些适用范围,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无偿行为、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和可撤销的偏颇行为。构成要件包括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以及存在实际获益的人。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存在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和责任说等不同观点。 法律分析 一、破产撤销权有哪些适用范围 破产撤销权适用于如下范围: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如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偏颇行为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 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有下列四个构成要件: 1.其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期间称之为临界期间。 3.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还要有恶意。 三、破产撤销权的性质 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各国法学学者存在着诸多争议,大致可以分为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和责任说。 1.形成权说。实质上是将破产撤销权视为否认权的一种,即否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行为的效力。 2.请求权说。破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者,对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只享有对受益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3.折中说。破产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双重性质,其行使的法律后果既可以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又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结语 破产撤销权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无偿行为、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和偏颇行为。构成要件包括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以及存在实际获益的人。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存在争议,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和责任说。形成权说认为破产撤销权是否认行为效力,请求权说认为破产管理人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折中说认为破产撤销权具有双重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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