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项目林业手续审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申请; 3、项目批复文件;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书及其它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占用征收征用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文件; 5、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或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6、建设单位与林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安置补偿协议;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补偿兑现承诺函。 7、占用征收征用林地1公顷以下,但可能对环境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提交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评审意见; 8、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可研报告、现场查验报告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和意见; 9、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表中的现场查验表、查验意见,恢复森林植被初步安排及审核意见。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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