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反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法(民)复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