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风险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