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能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监外执行的手续的办理程序是:
 1、由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生活卫生部门对病情诊断的鉴别进行审查;
 2、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提交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同意的,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3、监狱审议决定对靠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综上所述,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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