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合同订立应注意事项 |
释义 | 承包工程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2、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相同; 3、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 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5、约定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工程合同违约怎么办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和技术资料,承包人能否要求延期工期,即承包人对发包人先前履约的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有权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证明自己提出了延长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轻微,不一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视为承包人无权延长工期。因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而被视为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的,一般顺延期限顺延至发包人支付进度款之日。 二、工程款包含的内容 工程款是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 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条件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的延误有很多原因。从实践来看,工期顺延的理由主要是下列情形: (一)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二)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四)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五)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六)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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