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的薪资出现问题怎么办? |
释义 | 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 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加班工资是否可以年终发放 加班费不可以到年底一起发放,必须按月足额发放。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工资支付条例》第7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二、公司支付职员工资应该遵守的规定 1、及时发放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工资的日期一旦确定后,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工资的,则按拖欠工资处理。 2、不要克扣工资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不要随意“克扣工资”。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一样,同样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样会面临上述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和“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3、以贷币形式发放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贷币支付。 4、工资支付日期尽量宽松为避免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工资支付日期的约定要尽量宽松,以给企业充足的时间计算工资、筹集资金。尤其是实行计件工资、效益工资的,更是需要留给财务人员计算工资的时间。为避免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确认如因财务结算或银行转帐等延缓不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三、企业未发高温津贴,员工能否离职并主张 当前各地对劳动者以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为由离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的规定并不相同。 例如,江西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广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则指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此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也可以发现,当前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并不一致。例如,2015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保洁员刘某一案时指出,拖欠高温津贴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故劳动者诉请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不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同一年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认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企业每年都应按时足额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以公司未支付其高温津贴为由离职,符合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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