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个方面 |
释义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听证程序的举行方式和步骤。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在7日前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将案卷移送。听证应公开进行,但涉及秘密信息除外。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邮政主管部门审查,作出相应决定。 法律分析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二)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三)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五)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程序要点与注意事项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前,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的程序。其程序要点包括: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召开、听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据的出示和质证、听证记录的制作等。在参与行政处罚听证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事项有: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了解听证程序的规定、积极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遵守听证纪律和规则、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等。通过遵守程序要点和注意事项,当事人可以更好地参与听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获得通知。听证应公开进行,但涉及秘密信息除外。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将根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当事人参与听证时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积极陈述观点和辩护意见,遵守纪律和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遵循程序要点和注意事项,当事人能更好地参与听证,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 听 证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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