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怎样处理 |
释义 | 一、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怎样处理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立案处理的确定规则如下: (1)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3)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二、民事诉讼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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