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看守所存钱犯人是知道的,有正当用途时可以用到;看守所对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严格规范,不会欺负人犯。人犯家属存钱给人犯时,看守所会告诉人犯,并给人犯收据单确认。存进来的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看守所的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帐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的人犯给养费和修缮费,必须全部转入看守所帐户,由看守所直接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使用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开支,严格审批手续。除人犯伙食费以外,一次使用经费二百元以内的,由看守所所长批准;超过二百元的,由主管局、处长批准。看守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按正常渠道列支。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