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已确认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加倍的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死亡时,未支付的劳动报酬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继承人。 法律依据: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已确认的劳动报酬。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超过法定时效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双方。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并可以按照未支付劳动报酬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标准向用人单位加处罚款;对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加重处罚。” 3. 《企业职工死亡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死亡以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当月内向其独生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以及无法从事劳动的配偶支付职工死亡保险金。职工死亡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