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每月统一定额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