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确定的方法,具体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综上所述,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