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告主广告活动道德规范 |
释义 | 第五条广告主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科学地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第六条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与其它广告主进行公平、正当的竞争,不得用不正当的方式和途径干扰、损害他人合法的广告活动。第七条广告主发布商业广告,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不应以哗众取宠、故弄玄虚、低级趣味等方式,片面追求广告的感官刺激和轰动效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第八条广告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公益事业,响应政府主管部门的号召,参与公益广告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第九条广告主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服务质量,选择广告经营者的服务,自觉抵制各种损害企业利益的人情、关系广告业务。第十条广告主实行广告服务招标,应当尊重投标者的劳动成果,自觉履行招标承诺,自觉抵制和纠正以虚假招标方式引诱投标者投标,以及窃用投标者的广告策划和创意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第十一条广告主应当自觉抵制和纠正下列不正当的广告宣传: (一)依据科学上没有定论的结论来否定他人的产品和服务,借以突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二)片面宣传或夸大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某种缺陷,以对比、联想等方式影射他人; (三)未经有关部门认定假冒商标的情况下,在各种声明、启事中涉及他人的商标; (四)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和服务标志作为陪衬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不正当地利用和享用他人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 (五)使用不规范的行业用语或消费者无法熟知的专业术语表示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产地以及采用的技术、设备等; (六)使用含糊不明,易使消费者产生歧义的承诺; (七)使用不合法、不科学、不公正的评比结果和奖项; (八)采用隐去主要事实、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手法使用有关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误导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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