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不同法院承办或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 第十条 相同专门审判和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法院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法院未作相应调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中级、基层法院因其原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规则情形发生变化的,法院代字按变化后情形应适用的编码规则编制。 第十四条 案件类型的具体划分及其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