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据公安部相关规定,无犯罪记录证明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长期在外居住的,如果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暂住证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地公安机关也可予以办理。 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六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因办理出入境事务需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就业、升学、服现役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三)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要求无犯罪记录的; (四)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公安派出所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六条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本市户籍公民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公民向居住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