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需满足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和不违反法律及公共利益三个要件方可生效。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居间人无权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主要看是否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居间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 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民法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要件包括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居间合同的特点则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因此,在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当事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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