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变更的。 问:李女士和罗先生两人结婚多年,已过四十,女儿已经10岁了,两年前,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为争取女儿的抚养权,闹上法庭。最终法庭判给男方。现女方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可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答:可以变更。夫妻双方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变化,均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要求。有两种方式可以办理: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变更。 法院变更抚养要求: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总之,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知识: 变更抚养权诉讼书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