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如下: 1、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实,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事实,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2、通过开展专项的立案监督活动进行监督; 3、为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而专门针对个案开展立案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