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修改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责任认定的准则,其成立要件包括四个,即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了这一原则,薯滑乱但在表述中未提及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两个要件,虽然数档基于学说的支撑和审判实务中的共识,在适用该条款时不至于发生明显偏差,但毕竟属于立让启法上的疏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增加“造成损害”的限定,补全了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两要件,建立起完整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同时,该修改也与《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关于无过错责任规定中“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表述保持了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