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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
释义
    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注册程序: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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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7 12: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