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 采取 保证金 担保方式 取保候审 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取保候审期限 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 刑事强制措施 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