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出国务工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对征信黑名单上的人员采取的行为包括: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5、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9、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10、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1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12、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3、限制出入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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