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月份自然灾害土地摧毁6.44亩,农田里产业损失三十余万元有相应的补偿么? |
释义 | 赔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地震灾害后,房屋地基被政府征用,但没有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或替代补偿 地震后房屋受损如果能修缮的,可以向政府申请修缮的补助款,如果变成危房不能居住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进行相应的救济。地震后房屋倒塌,国家有补贴和救助义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地震灾害发生后,政府征用了房屋地基,但没有必要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或置换补偿 地震后房屋受损如果能修缮的,可以向政府申请修缮的补助款,如果变成危房不能居住的,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进行相应的救济。地震后房屋倒塌,国家有补贴和救助义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农村地质灾害搬迁怎样补偿? 地质灾害造成搬迁,搬迁户的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情况而定。建议咨询当地的主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10年来,我家承包了20亩土地,现在土地重新测量实际上是23亩土地。我能拿回多余的3亩土地吗? 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三十年到期还分吗? 土地三十年到期后可能会续期。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农村的土地承包工作,曾多次下发文件指出,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和基石。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央制定的土地承包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切实保护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