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八大监规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必须服从管理教育,不准抗拒、阻碍管教人员和武装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二、必须保持看守所秩序良好,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大家斗殴、不准在监室内搞娱乐活动. 三、必须老实交代问题,不准隐瞒犯罪事实、不准串通案情、不准互相策划、对抗审讯、审判. 四、必须认真学习,接受改造,不准拉帮结伙、不准散布反动污秽言论、不准抢吃他人食品、不准强占他人财物. 五、必须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不准传习作案忮俩,不准教唆他人犯罪,不准欺压凌辱殴打他人. 六、必须爱护公共财物,不准损坏看守所设施,不准撕毁公用衣被,不准毁坏公用书报杂志. 七、必须讲究卫生,保持监室整洁,不准乱放衣物、不准乱写乱话. 八、必须相互监督,发现有违反监规和企图逃跑、行凶、自杀等破坏活动,应及时报告,不准袒护、包庇.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制裁、责令反省、加戴械具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者,将并案依法从严惩处,有立功表现者,将酌情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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