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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劳务派遣纠纷法律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公、检、法机关决定和执行不受逮捕。外国人的劳动、福利、受奖励、受教育等权利受到保护。外国人在中国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也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同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循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此处的外国人是指一般外国人,即不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普通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无国籍人。同样地,我国自然人、法人,如在外国工作、投资也应遵循外国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外国国家法律的保护。特别规定适用行为地法即劳务合同履行地国家法律在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外国为了便利国家劳务管理和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特别规定如发生涉外劳动争议事宜,应按照涉外劳动者工作地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来进行处理。这样有利于公正、公平、高效、减少诉讼成本费用。只有在按照地方法规处理涉外劳动纠纷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如果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处理涉外劳动纷争和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平,不能合情、合理、合法、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权益,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应采取折中的方法即依照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涉外劳动纠纷作出的处理结果,更能体现保护人权和司法的公正。(1)适用国际私法。适用国际私法中对涉外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外劳动关系也属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2)适用国际惯例。涉外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合同中若没有其他协议,适用该劳务合同的法律应该是:无论雇员是否被暂时派往另一国,都可根据合同惯常从事工作地国家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中对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也有明文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中国在《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九条[定性]中也有明文规定:“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的,可以参照可能被选择适用的法律来解决。”说明:定性亦称“识别”。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在国际实践中,大多主张依法院地法进行,也有主张依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进行,或者主张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定性标准。本条原则上肯定了依法院地法进行定性,但同时规定在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定性问题时,可以参照可能适用的有关准据法来进行定性。(3)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但是若涉外劳动关系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其应该适用的必要法律条款对雇员不能给予有效的保护时,则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无效。(4)适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在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司法操作实践中,如果根据工作性质的需要,雇员必须被派往不同的国家工作,若发生纠纷,本应适用招聘企业营业地所在国法律。但是,如果该涉外劳务合同与另一国家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则适用该另一国国家的法律。(5)适用混合法。(即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时,扬两国优点避两国缺点的折衷主义。)多个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若在适用密切联系国家法律也不能适当解决涉外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劳务纠纷时,受案法院在实际操作上,可以采取吸收多个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款而进行合并折中处理。这样才能真正公平、公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增加处理涉外劳动纠纷的灵活性,以利于减少和协调国际法律冲突的发生。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涉外劳务派遣与境内劳务派遣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性质不同涉外劳务,只是一种外贸中介,经营公司和劳务人员之间并不直接形成劳动关系;而境内劳动派遣,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2、法律适用不同涉外劳务,适用外贸法、合同法、双边条约等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以及国际法的适用;而境内劳动派遣,只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3、合同内容不同涉外劳务合同的三个合同都会受到国外法律制度的影响,因此内容就不尽相同;而境内劳动派遣,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必备条款有明确的规定。4、收取费用不同法律规定,各派出单位(含派人单位)可按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人员合同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而境内劳动派遣,劳动法规定是免费的。5、责任承担不同涉外劳务中,经营公司处于服务和管理的地位,其性质属于中介,法律规定只是协助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而境内劳动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6、诉讼地位不同涉外劳务纠纷中,经营公司可以列为第三人;而境内劳动派遣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可以列为被告。7、诉讼程序不同涉外劳务纠纷,就是经济合同纠纷,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境内劳动派遣劳动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
    涉外劳务派遣纠纷怎么解决
    由于出国劳务派遣纠纷不同于国内一般的劳动纠纷,其涉及主体多元化以及纠纷的复杂性和跨国性,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维权:1、若与境外雇主之间发生矛盾,可依据境外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向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或公司在当地的出国劳务代表反映,请他们依据境外劳务派遣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主交涉,或参与共同协商解决问题。2、如果是与境外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纠纷,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可向相关的行业协会投诉,比如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我国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国劳务合作业务企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外派劳动人员可以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出国劳务派遣人员投诉中心书面反映,或回国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3、依据协议未能解决的重大问题,还可向我驻在国大使(领事)馆反映,进行出国劳务咨询或寻求帮助。4、若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紧急事件时,出国劳务派遣公司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一般会主动给出国劳务人员提供帮助,尽最大努力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出国劳务 派遣人员只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的援助工作,服从他们的救援安排即可。5、违法境外劳务派遣的维权途径。如果出国劳务人员与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正规手续办理出国打工手续,造成“打黑工”的现象。一旦出现纠纷,出国劳务人员将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如果外派企业没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而将国内的出国劳务人员派到国外务工发生的纠纷,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国劳务人员可以去外派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赔偿。如果外派企业有境外劳务派遣资质,但是没有与出国劳务 人员签订合同,也没有办理正规出国打工手续,而发生纠纷时,外派劳务人员可以与国内的外派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协助向外方索要赔偿,或者要求外派企业赔偿。特别是像发生劳务工伤这样严重的事件,出国劳务人员的维权之路就显得很艰难。这时候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对外派企业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比如向公安局、建委、商务局、总工会等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和寻求帮助。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商务局都是境外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一旦介入,可以对维权的成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随着工会作用的逐步增强,工会的救助也是出国劳务人员维权的途径之一,甚至在一些个案里工会救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全国首例成功调解的境外工亡纠纷案”就是工会通过越洋视频“谈判”,成功为当事人追讨54.2万赔偿金。
    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用工比例问题1、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2、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3、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4、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应当注意用工比例问题,以免因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而出现违法用工情形。 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及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1、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该被派遣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2、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3、在劳务派遣业务中,涉及三方当事人,有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其中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提供同工同酬的待遇,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但用工单位可以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此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四、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因为我国行政地域广大,各地区的社保政策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上,应当注意各地的具体政策;总原则是:社会保险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达到预防用工法律风险的目的;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包括依法制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制定人力资源工作流程,依法制定应急事件处理预案,依法进行人力资源法务培训、依法进行预防企业高管职务犯罪讲座等等,通过上述规范行为,最大限度实现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劳务派遣有哪些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法律规定:(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1、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2、双方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该内容由 刘文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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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