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下面我将针对不动产继承是否需要公示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不动产的所有权开始发生这个效力。但是要处分该不动产时,则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化的一个效力。继承不动产,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在登记之后,如果要对所继承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就需要去不动产登记机关去做一个变更的登记,否则不能够处分继承来的一个不动产。 那么其实这句话的一个通俗的意思表示,就是说,当你继承了一个房产的时候,你可以不去办理一个继承的一个变更登记,就是使用权人的变更登记,你仍然可以进行一个房屋的使用。但如果你想转让这个房屋或者说处分这个房屋,那么你就必须要去办理一个继承登记,在之后你才能够进行一个转让或者说是处分。那么到登记机关做完这样一个变更登记手续,他就是一个公示的这样一个手段。作为变更登记以后也就是说进行了一个公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