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源涉外华侨婚姻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辽源涉外华侨婚姻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八条: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为吉林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九)双方为非内地居民还应符合民政部文件(民函〔2004〕76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二、辽源涉外华侨婚姻登记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三、辽源涉外华侨婚姻登记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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