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 |
释义 | 鉴定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鉴定目的,鉴定日期; 2、鉴定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3、鉴定因素分析,鉴定勘测数据,鉴定使用方法,鉴定结果;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鉴定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鉴定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一、司法鉴定文书格式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容部分包括文字叙述部分和图片说明部分,文字叙述部分一般由前言、检验、论证、结论四部分组成,而图片部分由检材、样本的全貌照片或复制件,特征比对照片、图谱或者是确定一定事实的照片等组成。司法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文字叙述部分和图片说明部分。 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由封面、目录、正页、副页、图片等依顺序组成。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规格附后)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司法鉴定文书由封面、目录、正页、副页、图片(图谱)等依顺序组成。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采取打印方式制成,一个部门及所属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文书应按具体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统一名称、字体、字形、字号、分类及编号、署名方式、单位名称等。 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容部分包括文字叙述部分和图片说明部分,文字叙述部分一般由前言、检验、论证、结论四部分组成,而图片部分由检材、样本的全貌照片或复制件,特征比对照片、图谱或者是确定一定事实的照片等组成。司法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文字叙述部分和图片说明部分。 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由封面、目录、正页、副页、图片等依顺序组成。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规格附后)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司法鉴定文书几人?从上面我们可以得知,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具有严格的规范,因此鉴定人制成的司法鉴定文书必须得符合司法鉴定的文书格式。在法律面前,有关法律的任何一环,都应该严肃对待。 二、申请和受理程序 1、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申请人申请质量鉴定应有书面委托书及提供鉴定产品的相关资料(产品标准或图纸、使用或操作说明书、有效合同)。 3、受理机构承办人员在确定申请人资格符合规定后,由申请人填写《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其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3)申请鉴定产品的争议情况。 (4)质量鉴定要求和申请鉴定事项; (5)申请人填写有效证件 (6)经办人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经报请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受理。 4、申请人持《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到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双方签订《产品质量鉴定委托协议书》其内容: (1)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法责任; (7)其他必要的约定。 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流程包括哪些内容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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