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若事故发生时,外卖员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如取餐、送餐等),而是处于休息时间或处理个人事务,则外卖员所在的用人单位不属于赔偿义务人;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外卖员自行承担。若事故发生时,外卖员确系在执行工作任务(如取餐、送餐等),则外卖员所在的用人单位属于赔偿义务人,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此时,外卖员并非直接的赔偿义务人,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后,可以向肇事的外卖员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