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承运人的留置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物流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运输义务而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留置该承运的货物。 2、承运人的提存权。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在履行 运输合同 过程中,收货人拒收物流,或收货人不见踪影的事时有发生,造成债务履行受阻,严重影响承运人的经济利益,也造成承运人的财产关系不稳定,法律创设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使这一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得到稳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债务归于消灭。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三、当旅客有突发情况时承运人是否承担救助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安全运输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 虽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其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是有悖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风俗的,也是与合同的 基本原则 ,即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所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尽此义务,要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旅客突发疾病或者遭遇分娩、紧急状况的情形下,承运人应当尽力救助,不能不管不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