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开库尔勒的最新政策 |
释义 | 离开库尔勒的最新政策如下: 1、所有来(返)乌人员提前进行入疆申报。对所有来(返)乌人员开展落地核酸检测; 2、来(返)乌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采样时间计)。疆内出现本土疫情期间,疆内来(返)乌人员需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3、推送协查的密切接触者落实“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措施; 4、对7日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落实下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低风险地区(即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街道>的其他区域)旅居史人员落实核酸3天2检。期间健康管理,不聚会、不聚餐、不前往空间密闭、人员聚集的重点公共场所,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其他非高、低风险地区(含疆内)旅居史人员,测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疆内入乌查24小时内)+查验健康码+落地核酸后通行。落实核酸3天2检,无异常后纳入常态化管理; 5、直接入境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措施。非直接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已完成医学观察的,抵乌后不再重复隔离管控。未完成3天居家的,需完成后续管控措施,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落实集中隔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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