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税法的适用性原则共有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 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 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 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 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 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 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